企业房产对外出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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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如何处理
(假设以下处理不涉及相关税费)既然A、B公司是属于同一集团控制,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原则,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初始计量按照投资时取得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认,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与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现在你在表述中没有提及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故我认为B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所有者权益,所以A公司应该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该是2500*80%=2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8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20
对于B公司的处理,我想问问楼主你给的题目是否完整,如果是完整的话没法做啊,按照经济原则来考的话B公司不可能答应A的投资啊,你想A实际收到了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值1500万元,这样就让A取得自己2500*80%=2000万元的股份啊?凭什么啊?接受了投资自己白白损失了500万啊,所以说B没有理由这么做啊。所以相关会计准则对这块的差异只是说了贷方差异计入资本公积,并没有说借方出现差异该怎么处理,因为没有必要啊。除非这两家公司是关联方,属于关联方交易。那就只有按照关联方交易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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