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穆长春:智能合约与数字人民币
扫一扫
分享文章到微信
扫一扫
关注99科技网微信公众号
9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 受邀出席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2022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并 分享了对智能合约的一些思考,以及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开放生态的设计理念。 穆长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 以下为演讲全文: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2022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借此机会,我想结合本届论坛“开放融合”这个主题,与各位嘉宾分享对智能合约的一些思考,以及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开放生态的设计理念。 一
智能合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智能合约的发展历程。 现代社会围绕“降低履约成本和违约风险”这个目标,设计了一系列精密、复杂的制度安排,当然,成本也是比较高的。法律层面,有保障合约订立、执行的法律和立法、司法、执法体系;商业层面,有抵押、担保等保障措施。尽管如此,违约行为依然是难以避免的,违约行为本身及后续的法律救济,都会产生巨大的成本。而“智能合约”理念自诞生起,就是试图通过技术方式来降低履约成本和违约风险。 “智能合约”一词最早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1994年提出,其含义是以计算机代码形式记录合同当事人承诺履行的义务,并在约定条件下由代码实现强制履行。但是萨博只是提出了概念,没有说明如何落地实施。在1996年,伊恩·格里格(Ian Grigg)提出“李嘉图合约”,既能够被人读取,也可以被程序解析,赋予了智能合约法律属性,成为后续智能合约探索的主要路线。 而智能合约的有效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一致性 ,就是智能合约需要与合约文本保持一致,并且不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 二是可观测性 ,意思是,合约内容与其执行过程都应该是可观测的,透明的,合约各方能够通过用户界面去观察、记录、验证合约状态。一旦合约建立,就无法篡改。 三是可验证性 ,意思是智能合约所产生的结果应能够被验证,具有一定的容错性,代码运行符合合约,重复运行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具备成为司法证据的条件。 四是隐私性 ,智能合约的运行应该保障当事人身份信息与合约内容控制在“最小、必要”的知悉范围内,满足商业信息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需求。 五是自强制性 ,这个特征既是智能合约的核心内涵,也是智能合约的主要价值所在,意思是在合同约定条件具备后,不依靠法律强制力的情况下,智能合约应该具有不被干扰、不可抵赖地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以前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智能合约设想诞生后的十多年里,实践应用非常有限。 后来,“以太坊”利用区块链去中介化、不可篡改等特性,实现了智能合约的运行。智能合约也与区块链在某种程度上被“绑定”在了一起,以至于人们认为只有区块链和Defi才能实现智能合约的价值。至今,“以太坊”的智能合约仅在加密资产、NFT、博彩、游戏等少数领域得到应用,并没有发挥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而且,由于缺乏可扩展的应用生态以及虚拟货币的投机属性等问题,应用也受到局限。实际上,智能合约概念的出现远早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行条件也并非只有区块链才可满足。 二
99科技网:http://www.99it.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