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厂商不怕行业谈之色变的“未成年人充值”?丨游法解读第6期(2)
扫一扫
分享文章到微信
扫一扫
关注99科技网微信公众号
游戏公司如何防止成年人假借未成年人名义退款?又该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充值问题?第6期【游法解读】栏目,我们邀请了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靳法扬律师,结合深圳市优点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来解读下游戏公司该如何防止恶意退款与在案件中承担的责任份额。
【游法解读】 是游戏日报全新打造的游戏法律栏目,内容定位 “普法”与“解决方案”,目标是切实帮助游戏厂商防备隐患与处理事件。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另外我们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律所与我们合作共建内容。
【本期嘉宾】
靳法扬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系法天刑辩团队成员。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参与并办理了湖南长沙某重大“套路贷”案、山西太原某村长涉黑案、宁夏吴忠某娱乐会所涉黑案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靳法扬律师
以下为具体解析:
一、案件判决关键影响因素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游戏账号的充值行为是否为苏某所为。
《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案件中的苏某年仅10岁,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苏某在游戏过程中充值的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充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优点创想公司相应的就应当返还充值金额。
本案中苏某一方起诉,主张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游戏充值的行为未得到父母同意和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优点创想公司则反驳游戏账号并非苏某本人使用。双方对于“ 游戏账号的充值行为是否为苏某所为 ”这一关键事实发生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苏某一方应当举证证明,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游戏角色、头像以及昵称均指向女子身份,游戏聊天记录内容也均与十岁男孩子的身份不符,近两个月大额密集消费十几万元而苏某母亲主张对此不知情与常理不符,连续多日在深夜或凌晨进行充值的行为也不符合未成年学生生活规律。
99科技网:http://www.99it.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