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不信任”拖死的收购版号案 | 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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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风波没有一个赢家。
一起发生在2021年的“收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吸引了游戏日报的关注,该案于2022年底完成了二审判决,当事人分别为北京哩咕科技(一审被告)、游企帮(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和北京哩咕科技股东白晶晶(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根据裁判文书中提到的双方沟通相关细节,事件逻辑整理如下:
北京哩咕科技拥有某版号(经查询疑似《零界战线》),游企帮为中间人,协助某公司(公司规模50人,有产品等待上线)通过收购北京哩咕科技获得版号;
该交易总计50万元,北京哩咕科技内部转股后白晶晶成为唯一股东。前期打款30万后,双方曾因为著作权方公司已注销产生过一些矛盾。白晶晶要求先打尾款再做变更以降低公司风险,但游企帮也担心风险,因此一度要求终止合同退款。
之后王某代表游企帮重新与北京哩咕科技、白晶晶签约,个人支付2万元担保先做变更再支付尾款,但一直无进度,之后北京哩咕科技再次要求先支付尾款。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尽管该纠纷发生在2021年,但因为版号审批仍旧相对缩紧,类似以上事件的情况可能在行业中并不鲜见,针对其中涉及到的协议变更、版号风险等问题,游戏日报咨询了【游法解读】栏目合作律师 Gamer游戏法合伙人李玲。
【游法解读】 是游戏日报全新打造的游戏法律栏目,内容定位 “普法”与“解决方案”,目标是切实帮助游戏厂商防备隐患与处理事件。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另外我们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律所与我们合作共建内容。
本期嘉宾
Gamer游戏法合伙人 李玲律师
1、针对重新签约前的转让条件变更,哩咕游戏是否可以维权?
本案中,游企帮作为收购方,收购北京哩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游戏著作权及运营权,但游戏著作权人是第三方而非北京哩咕,而游企帮在收购协议中并未将著作权的转让条件作为收购要件约定明确,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候,北京哩咕游戏有权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退款。
律师建议:
在进行公司收购时,应围绕收购目的设置收购和付款的条件,如收购公司目的是获得游戏的著作权和运营权,需要注意在收购协议约定将游戏著作权的变更作为尽调阶段、收购确认阶段、款项支付阶段的重要条件。否则不仅达不到收购目的,还可能导致收购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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