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不合格化妆品面临“连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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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行业人士重点指出了该板块中,第21条风险控制的相关要求。
截自《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而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此举无异于“连坐”,一批次不合格,其他产品也将被公示,但也同时给品牌敲响了警钟。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表示,“这一条非常好”。行业产品经理郭晓峰则直言,万一出现此类情况,大多数品牌宁愿下架该款产品,不能让一个品影响整个店铺。
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启动线索/处置双报告制度
“这份意见稿,最大的影响就是落实了平台的管理责任。”上述行业专家如是指出。
在这份意见稿第二章的22条内容中,主要面向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对上位法中已经明确的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监测等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
比如意见稿第11条指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第12条又补充道,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标签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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