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不合格化妆品面临“连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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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浙里辨妆”在导读中分析指出,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相当于事前检查,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是事中检查。
截自《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线索转送和处置情况报告两项义务。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后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行业专家也表示,报告线索是为了清源治理,报告处置结果是为了看平台责任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是净网清源整治机制的固化。“这属于事后监管,与事前、事中同属于一条链”。
同时,意见稿也提到,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李锦聪认为,平台商品信息同步给药监的系统关联,可以随时监测到市场的经营情况,也方便抽查追溯到某个商品在哪些平台有销售,同时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问题进行处理。
化妆品监管 将进入“双管齐下”时代针对监管部门,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比如针对管辖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不过,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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