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互联网GMV看产业互联网的合伙人模式创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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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论是建筑企业、供应商、金融机构还是其他相关的企业客户,基于他们各自业务的需要,筑集采还能基于 5 年多以来的产业互联网经验,提供标准化乃至定制化的模块给他们,帮助合作伙伴补短板。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客户纾解了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而筑集采则通过 SaaS 数字套装订购费获利,并基于企业客户的需求与反馈,进一步优化、完善筑集采的产品(与服务)。
城市合伙人:
城市合伙人,指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以及甲方要求的,具有当地城市建筑业和相关产业资源的,具有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的公司或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之下,推广代理、企业客户和筑集采之间,主要是进行逐层传导的推广结构。而对于城市合伙人,他们和筑集采之间则是一种扁平化的并联合作结构。从字面上来看就可以理解,“合伙人”应该是和筑集采平起平坐的。
什么样的主体具备成为“城市合伙人”的潜质?首先,他们必须具备很多行业资源,但是到了互联网时代,他们线下的资源没有通过线上的能力迭代,而通过筑集采线上能力和他们线下资源的结合,能形成 1+1 > 2 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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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类筑集采合伙人的共性是:通过双方的互惠合作,双方都可以在不额外增加成本的前提下,成为彼此的一份子,作出相应的贡献,这正是消费互联网的 GMV 思想在产业互联网的重要实践!就像我一开始所说的:只靠我们自己, 90 人只能干 90 人的事情,即便发展到 5000 人,按照这种思路干下去,还是一家传统企业,欠缺互联网的基因!但是通过与合伙人连接共享、合作共赢,我们就平添了无数外援,就能以很小的投入,无限放大筑集采的覆盖范围与渗透深度!(而对合伙人而言,他们也将分享产业互联网的红利,通过连接筑集采,让资源变财富)这正是 GMV 的核心思想!
发展产业互联网合伙人,在建筑业属于首创,没有案例可供参考。因此,这势必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在现阶段,业务发展初期,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形成简单、明确的操作流程,确保后续一系列合作的顺利落地。短期内,我们可以针对一到两个具体的产品(或服务),先试点,等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我们进一步集成各种各样的产品与服务,搭建起一个充分跨时空的大平台。从根本上来说,筑集采要做的是系统集成,把平台搭建好,才能让其他合作伙伴更好地围绕着平台开展各项工作。如果合伙人依托于筑集采平台,既能获取现成的人才、资金、科研等优势,还能在分成时获得更多收入(合伙人拿得越多,就意味着付出了更多资源),那他们没有理由不与筑集采长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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